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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三节、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同性恋者中还有一些人认为自己既非罪恶,也无疾病,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一位同性恋者说:“人有爱的权利,即爱自己喜欢的人权利。爱的对象是异性就没有问题,是同性就不能公开,难道这公平吗?人有互相爱的权利,人有分房子、入党、提干、甚至竞选市长的权利,当然首先还是爱的权利。”

    持这类价值观念的人认为,同性恋取向是个人的事情,社会不应当干涉。一位调查对象说:“现在社会对我们这种人的态度不合理,应该给我们这些人一些生活天地。我们的生活方式不侵害任何人,我们也为社会服务,为什么只能过地下生活呢?”有些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还附加了一些限制,例如:“对这事我觉得外人没必要干涉,但自己也不要放纵,是正常的。”“强迫别人干这种事不应该,如果不是强迫的就应允许存在。”有些人甚至说:“独身生活久了,习惯了。只要社会许可,我乐于公开自己的身份。”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在很长时间里一直认为自己不正常,十分痛苦,在他已过“不惑这年”之后,却逐渐改变了看法,认为“这是自然的”了,他为一个性学会议写过一篇题为“重新认识同性恋”的文章,其中一些观点很能代表此类同性恋者的价值观。文中指出有三个对同性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一为“变态论”,他认为,既然同性恋是古而有之,那它就是常态,不是变态;其二为“道德败坏论”,他认为这不是道德品质败坏的问题,因为他曾经痛恨自己,极想改变自己,但终于改变不了,可见至少不是明知故犯;其三为“享乐论”,他驳斥了一般人认为同性恋者是贪图享乐这一观点,反问道:如果是为了追求享乐,为什么不去找异性呢?

    同性恋者中最具自信心的一群认为,同性恋纯粹是个人爱好问题,男同性恋和女性公没有什么关系,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同性恋者。同性恋与正常人相比,只是某些性方式不一样,性关系的对象不一样,其他一切都没什么不同。他们中的一位就:“我之所以接受调查,是因为想让人们正确对待我们,不要以为我们是怪物、有病、有生理缺陷、十分可怕等等。一位同性恋者在问卷上写道:“我们并没有罪,不应该受到歧视和处分。我们同样是血肉丰满、感情丰富的人,我们渴望得到理解和帮助。”“应当承认这种现象,有公正看法,不应说是不道德,受人指责歧视,认为是流氓。”“希望世人不要歧视我们。我们与大家一样有人格,我们和大家一样纯洁……我很想公开自己的性对向(性倾向?),不被世人指责,因为我觉得这很正常。”还有人说不要求社会承认他们,不要求能够正确看待他们就行了。“我们不是神经病,不是道德败坏,这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都是自愿的。”

    不少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同性恋成因的先天性,他们说:“这不属于道德问题,许多人是遗传、先天的,比如有人生来就有女性相貌,与生俱来的。”他们当中流传着北京某艺术团体一位艺术家的“事迹”,这个同性恋者的单位偏找他,给他作工作,希望他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说:“我没办法,你们把我杀了吧。”

    尽管他们强调先天形成的因素,但并不同意有关同性恋者是在男女两性之外的“第三性”这一观点,他们说:同性恋的男人也是男人,同性恋的女人也是女人,只不不定期是选择了与异性恋者不同的性生活方式了。

    当我们问到他们是否对自己的性取向感到有压力时,他们当中不少人说自己并不感到压抑,其中一位这样讲:“没压力,想清楚就没压力了。我觉得我和别人哪儿都有一样。有的人认为自己白天是人,晚上是鬼,这种人越玩越苦恼。思想跟不上,理论跟不上,就会越玩越痛苦。这种窝囊废不如别玩。想通了一点事没有。想不通的人是接受了报上的观点,认为自己有病,不正常。我经常和人变我的这些观点。”

    一位调查对象把这种感觉表达得更加生动,他说:“我翻来覆去想,我的一生只能是悲剧。但在我最高兴的时候,也会感觉得很幸福,因为大多数人不能理解的,不能感受到的,我能感受到,我好像探索了一点什么秘密似的。别人只有一种幸福和快乐,我却有两种。”

    对同性恋现象持有上述价值评判的调查对象,常常强调以下三点事实:第一,具有这种倾向的人很多;第二,这种人什么地方都有,只要有足够大的人群,就会有这种人的存在;第三,这种人社会各个阶层、各种职业都有。

    首先,关于同性恋群体在人口所点的比例,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你问有多少人?说百分之一你信吗?我是从分析单位里的人看出来的。我们单位一共有多少人,同性恋有几个人,一除不清楚了。”提供这个比例数字的人还特地补充道:“我们单位知识分子占一半,工人占一半,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八四、八五、八六、八七这几年,我每月结识好几个伴侣,结识了好几十个,有的还有第二、三次接触。我能见面眼熟的有一二百人。有的就是见面彼此点头打个招呼,有的有亲切的感觉。现在这已是公开的秘密,神秘感不强的了。我知道有七、八个接头的地点。”

    全北京市有多少经常在社会上走动的同性恋者?据一位经常出入这些场所的调查对象说,全北京至少有一千多人他可以达到见面眼熟的程度。仅他居住的XX区就有二百多名。加上大量从不在社会上活动的同性恋者,绝对人数是相当可观的。当我们向一些调查对象提到,有人告诉我们,他见面眼熟的人能有一两千时,他们都表示,这种说法“不算邪门,我们也差不多”。

    其次,他们强调同性恋活动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甚至小城市,什么地方都有。据说在上海、广州、青岛、大连、石家庄、保定、西安、哈尔滨以及新疆等地,均有活跃的男同性恋社群。每地均有多处同性恋活动场所。谈到外地的情况,许多同性恋者都认为,上海人更懂得同性恋,即能意识到这种人的存在。一位同性恋者举例就,在上海,他带单耳环在大街上走,路上行人都会指指点点地说:这是同性恋(当然,现在已不只同性恋者戴单耳环了)。可在北京,没有人意识到这一点,仅会以为是男孩养得娇(北京旧风俗,给男孩打耳朵眼,戴耳环,以佑其平安)。就连顾客买蛋糕时开玩笑地问售货员,这蛋糕上为什么要一男一女时,售货员都会顺嘴说出:要是弄上两个男的不成了同性恋了?或北京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同性恋这个词。这位调查对象说:“上海同性恋人数多,也很敏感。我第二次去时,围了七十多人聊天,觉得很享受。局外人都冲我们说:这是同性恋。但话里没有贬意。北京人不敏感,麻木不仁。”还有其他人讲到上海的情况:“上海人更明显,都烫头。长得像白面书生,有女气,走路扭,一眼就能看出来。”

    关于其他城市的情况还有下列说法:“天津同性恋特多,北京人不喜欢天津人,觉得他们太粗。北京人喜欢上海、青岛的。北京人声誉不错,外地人都说,北京小伙子热情,长得也不错。”

    “青岛人长得好,实在。”有一位北京同性恋者如此描述了他在青岛的经历:“我碰上一个人,跟我说我穿的背心不错,我说,你喜欢这背心?他说,不光喜欢背心……”

    “新疆特别多,过去有钱的牧主买男孩子有传统。伊斯兰、白俄罗斯、乌兹别克和哈萨克族中都有这种人。”

    “我有时到外地和这些人玩,有时是公出,有时是自费,去上海、青岛、杭州,都和这些人有接触,有时有人邀请也去。”

    “上海多,沿海地方多,哈尔滨人多,零下二十度还有人出来。”

    还有人说:“全国互相串得特别厉害。只要在这群人里稍一打听,就能打听到沈阳、石家庄等地在哪儿可以找到这些人。”

    总之,无论大中小城市,只要有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有同性恋的活动,据说有些比较繁荣的县城里都有,比如涿县就有。

    第三,对同性恋持这种价值评判的人常强调,这个人群里什么阶层、什么职业的人都有。关于这一点有以下说法:“梨园界百分之六十(不知道这个比例是根据什么得出的。)是同性恋。

    “学生里也有,属于哑巴一类,玩完就走,不跟人聊天,脾气古怪,玩完连再见都不说。”

    “在社会上活动的大学生不太多,一般人都喜欢大学生。大学生比一般人接受起来快,跟他们接触,一般不会引起他们的反感.他们比较胆小,有人和他们好上以后就骗他们,吓唬他们,说外面在抓人,让他们别出去。”

    “据了解门头沟矿工人里有不少,特别有意思,他们只在自己圈里搞,从不到外面来。”

    “饭馆业过去有很多同性恋。可能是因为全是男性,而且住在一起。徒弟当中流传着一句话:要想学得会,就和师傅睡。解放前的XX园饭店,男招待全都化女妆,专门提供这种服务。”

    “军队和监狱里也有这种人。”

    第一节、历史上的处境

    (本节缺失。)

    第二节、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

    ……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在瑞典,一九九四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一九九四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生,所以法律禁止与十八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大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一九五四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盼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第一七八——一八一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英国一九五六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一九六七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二十一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旧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我们或许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经历了长时间的清教统治后,“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一直到一九六二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鸡奸行为都属犯罪行为,甚至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口淫行为和肛交行为均属鸡奸罪。从一九六三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新的法典,不再严格禁止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私下鸡奸行为。一九七二年,康涅狄格州及随后有十九个州先后废除了鸡奸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鸡奸法令。

    一直到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美国最高法院仍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十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一九七七年六月七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和分配住房时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同性恋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美国日前有二十一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犯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恋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卖淫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琐、流浪、在公共场所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

    在德国,十八岁以上男子与未满十八岁男子进行猥琐,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琐行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并科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二十一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他的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十六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琐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琐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琐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的概念,认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就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作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象现代人那样,认同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到:“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不算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郎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一九四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种变态,而不是疾病。”(蔼理士,第二八九页)

    迟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一九七三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中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

    金西在谈到男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象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心理学家和临床医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个人勉强顺从特殊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金西,第二一四页)在金西看来,神经症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由于这一立场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以下引述了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加切实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本身的荒谬之后,金西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的观点:“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没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西,第二一五——二一七页)考虑到四十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西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声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形象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又是所有四位人物当中最为深刻的。马尔库塞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生,无情地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性交、不能生殖的异性性交和同性性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性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性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相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了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了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种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并不是认为怎么做都可以,而是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性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同时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除了对性行为的生育目的的反叛,更有人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的爱欲。莱文森从这一角度提出的重要论点与马尔库塞的观点十分接近。他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不吸引彼性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性交色认同下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四三——四四页)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它指出:“古代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里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从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五一页)

    总而言之,自从以上述各位大思想家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运动兴起之后,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的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即认为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象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即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行为方式有了更大的容忍度。

    一九七八年,社会学家鲍曼对三二一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和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得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以及交过同性恋朋友等等。(鲍曼,一九七九年)

    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本人的自我评价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在一九八三年美国举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虽然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同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但只有百分之三十二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来看待。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到:“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一位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爱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爱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一九八三年夏天,一位美国牧师居然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但是,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说的那样:“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人们显得越来越宽容,总的趋势是,同性恋者正在逐渐取得应有的自由和权利。”(斯马,第八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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